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恢299号之一
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
机构代码73081747-7,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
法定代表人:陈永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
国建设银行2100171760105000551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
4990.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