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4民初3820号
原告:仪陇县方州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209952790R。
法定代表人:胡元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花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77591327A。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告:**,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李海全,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仪陇县方州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海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仪陇县方州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仪陇县方州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金凡书记员杨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