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财保259号
申请人: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花园东路3号3幢1层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玉兰苑2-2-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四川天府银行南充顺庆支行账号:05×××42),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南充顺庆支行,账号:05×××42),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案外人曾小雄、文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吉庆巷29号1层X号房屋产权(南房权证顺字第××号),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成衣街27号附1号2幢2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