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202民初4280号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龙山乡前八里村天河散热器材厂综合楼柴河街南段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铁岭市银和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工业园区辽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4元(原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377元,由原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贾媛媛
书记员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