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延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臣,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佩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银和房地产公司、第三人银州区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于6月22日作出(2020)辽1202民初95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9月2月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8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3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龙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延茹
书记员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