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铁岭市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延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臣,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佩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银和房地产公司、第三人银州区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于6月22日作出(2020)辽1202民初95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9月2月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8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3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龙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延茹

书记员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