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525号
申请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涛。
被申请人:***(曾用名王正委),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杜龙,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贺小勇。
被申请人:贺小勇,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龙、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小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龙价值6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金融机构账户内的自有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880000元为限额冻结被保全人杜龙在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793执211号案件中的案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杜龙名下号牌为川BNJ0**向鹰牌车辆一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0号2-2-6-12号2栋6楼2-6-12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合同号:201300343房屋唯一号:3226126)。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