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597号
申请人: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路(文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41694633。
法定代表人:贺小勇。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长远街21号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0********。
申请人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思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100601046020220001029)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1300000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一)**在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春坝支行6214570681014857971账户的银行存款;
(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资金账户。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