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29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机场路(文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41694633。
法定代表人:贺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艳婷,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孟林建筑工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