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3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机场路(文武村)。
原告***与被告四川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