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823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新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新华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新华建筑总公司依据(2016)川082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3年10月31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8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823恢202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