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号*单元*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842465726。
法定代表人:潘绍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萍(公司员工),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东正街改造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9937424H。
法定代表人:杨建业,董事长。
关于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57623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6年2月6日,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83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本金5万元;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在首次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