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绍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57623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6年2月6日,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835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赤国用(2015)第**】一宗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查封财产设有抵押权;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上述查封财产,且其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