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明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32民初492号
原告:罗刚,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珊珊,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915111322078000992。
法定代表人:叶福斌。
被告: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但建平。
被告:曹国俊。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刚诉被告四川明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曹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刚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原告罗刚负担。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冉 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