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235号之一
原告:四川超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致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佑欣,四川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四川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86号1幢2层230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超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超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超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超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0元,保全费1,025元,共计2,185元由原告四川超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伍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