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6456号
原告: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大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