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2102号
原告:四川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顺河乡上游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2805W7T。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曦,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86号1幢2层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5598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素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钰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素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钰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9元,由原告四川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