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354号
原告:平昌县坦溪渝合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坦溪镇民兴村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3T8LD0D。
经营者:周英,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绥安街道绥安大道**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20980021XA。
法定代表人:唐文珍。
被告:***,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坦溪渝合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坦溪渝合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县坦溪渝合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8.79元,由原告平昌县坦溪渝合建材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