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绥安街道绥安大道35号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20980021XA。
法定代表人:唐文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帝,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经济开发区灵杰园区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6975614X。
法定代表人:庄保林。
关于原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川0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四川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日,原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川0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由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
什邡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卢义军
审判员 邵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