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磊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636号之二
原告:深圳磊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鸿图工业园1号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365682。
法定代表人刘龑江。
委托代理人曾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凯,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街道绥安大道35号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20980021XA。
法定代表人唐文珍。
原告深圳磊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磊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203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磊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燕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