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22财保28号
申请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绥安街道绥安大道35号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启信,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祥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德胜,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查封房屋房号及商铺门牌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查封房屋房号及商铺门牌号××,查封限额在7000000元内。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所查封的房屋交由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抵押或再抵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刘 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林艳
书 记 员  李 纯
附: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清单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清单
(2022)川1322财保28号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房号
所有权证号
面积
规划用途
1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4号楼1单元2层2号
4号楼1-202
20200062413
115.61㎡
住宅
2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2号楼1单元16层1号
2号楼1-1601
20200062561
106.98㎡
住宅
3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4号楼1单元7层3号
4号楼1-703
20200062439
106.72㎡
住宅
4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2号楼1单元10层4号
2号楼1-1004
20200062678
96.98㎡
住宅
5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4号楼1单元4层1号
4号楼1-401
20200062424
107.21㎡
住宅
6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2号楼1单元2层2号
2号楼1-202
20200062612
115.36㎡
住宅
7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2号楼1单元5层3号
2号楼1-503
20200062642
106.49㎡
住宅
8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2号楼1单元24层4号
2号楼1-2404
20200062599
96.98㎡
住宅
9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7号鸿华城4号楼1单元4层2号
4号楼1-402
20200062423
115.61㎡
住宅
10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59号
20200062540
59.59㎡
商业服务
11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45号
20200062193
70.34㎡
商业服务
12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25号
20200062215
70.34㎡
商业服务
13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23号
20200062165
70.34㎡
商业服务
14
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35号
20200062209
57.30㎡
商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