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3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正西街78号1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邓碧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绥安街道绥安大道35号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英,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四川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小东街D幢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红明,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君,男,生于1988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3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鲜代秋
审判员 田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