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2519号
原告:四川祥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2层1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公司理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楠,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区30栋2楼。
法定代表人:廖兴勇。
被告: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西段16号金豪酒店8楼B区。
法定代表人:刘冰,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汶,男,汉族,56岁,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职工,住平昌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祥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四川祥亿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巨 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