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8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6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兴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公民身号码:513028196410040256。
原告***诉被告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东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