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金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61号之二
申请人:营口金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金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2)辽0804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40000(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