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矗建材(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执保376号
申请人: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永乐里1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矗建材(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营钢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矗建材(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23)辽0803民初1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和矗建材(辽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60362.5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矗建材(辽宁)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2105××××2428银行存款660362.53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和矗建材(辽宁)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0709××××0919银行存款660362.53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和矗建材(辽宁)有限公司名下邮政储蓄银行9210××××0008银行存款660362.53元。
四、查封被申请人和矗建材(辽宁)有限公司名下辽H1××**车辆一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