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民初6257号
原告: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永乐里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石桥市档案史志管理中心,住所地大石桥市人民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档案史志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 诗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