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9149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爱国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袁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丽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郭代军,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3楼01室-04室。

法定代表人:田子杰,职务不详。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货款已结清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计4677元,由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