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9149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爱国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袁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丽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郭代军,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3楼01室-04室。
法定代表人:田子杰,职务不详。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货款已结清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计4677元,由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