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区宇升建筑材料经营部、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3862号
原告:高新区宇升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南一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3楼01室-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高新区宇升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新区宇升建筑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高新区宇升建筑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