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56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