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56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