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5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徐凯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敏(特别授权),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与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5日、11月30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银行、网银、车辆财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
3、据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信息登记。本院已裁定查封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4、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李勇)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410000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410000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