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5482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英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