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302民初596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少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涪江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顺庆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顺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