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5484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