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1007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名下价值745648.6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川1302民初1007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45648.62元。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45648.62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