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1007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名下价值745648.6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川1302民初1007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45648.62元。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45648.62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