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302财保7号
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英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武兰民,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201××××628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湖支行)、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2315××××78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茧市街支行)在4486868.65元金额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同等价值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86868.65元(账号:2315××××78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茧市街支行)或冻结被申请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86868.65元(账号:0201××××628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湖支行),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