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906号
申请人: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戴晓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顺庆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兴街82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8RRB734。
责任人:姚洪芳。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22988462。
法定代表人:黄明钰。
申请人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顺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顺庆分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合计价值2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通公司顺庆分公司、恒通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恒通公司顺庆分公司、恒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