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802号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戴晓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顺庆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兴街82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8RRB734。
责任人:姚洪芳。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22988462。
法定代表人:黄明钰。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顺庆分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鑫峰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77元,由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