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3658号
原告:广东永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梓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秋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南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1。
原告广东永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永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万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胡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