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94民初275号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351。
法定代表人:张修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光村东怡苑十一栋一层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603118。
法定代表人:李健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保全费2300元,保险费1575元,均由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毛扎西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 一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