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

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与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青2894民初55号
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环城路0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MA7528AT81(1-1)。
经营者:石开元,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住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11区创业路515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祥,男,回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临夏县人,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员工,住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金山路四号楼5单元101室,身份证号×××。
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光村东怡苑十一栋一层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603118。
法定代表人:李健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与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材料款1200000元;2.请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1750元;[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5个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为基础,1200000*5个月*(4.35%/12)=217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8月份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为被告**挂靠在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砖、砂石料等,共计产生材料款1200000元,后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拒接电话毫无还款意愿,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围绕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1.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2份,青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拟证明,前期的付款依据,后期再未给付;
2.2020年5月1日《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尚欠的材料款1200000元;
3.原告与被告**手机短信信息聊天记录5页。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石开元与**经协议,由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为**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93856部队2517水泥地坪工程提供砖、砂石料等材料,材料款共计1600000元,通过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转账付款400000元,尚欠1200000元。2020年5月11日,**出具《欠条》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由于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93856部队2517工程下欠材料款事情,于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5月11日亏欠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石开元(身份证号:×××)人民币120000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万圆整)。经双方协商,还款日最终定位2020年8月1日,于2020年5月26日前还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圆整),债务人必须于2020年8月1日前将下欠本金全部还清。如到期木还清,利息定为总欠款人民币120000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的银行的信用卡贷款的每日的两倍利息计算,利息计算日定为欠条生效当日。欠款人:**(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5月11日。”**签名按捺手印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后石开元通过短信及电话方式向**多次催要欠款,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提供砖、砂石料等材料的供货义务,被告**应全面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将所欠款项、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等在出具的《欠条》中予以明确。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要求被告**给付砖、砂石料等材料款120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与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无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非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故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材料款的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材料款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对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茫崖开元环保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6元,减半收取78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青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依
书 记 员 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