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1民初2850号
原告:**1,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玉门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603118。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人,住青海省海西州。
原告**1诉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尉志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