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81民初2372号
原告:**,甘肃省礼县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玉门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203603118。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江苏省邳州市人,现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诉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需搜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红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富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