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等诉讼、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19606号 原告: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18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十一栋一层六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撤回对四川欧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