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1执44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良学。

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

审判员何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