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湘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财保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佳恒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佳恒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佳恒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军强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  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