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佳恒德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财保34号
申请人湖南佳恒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湘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14301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佳恒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湘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佳恒德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军强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  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