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蓬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红旗路3号,注册号511323000006117。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被执行人:蓬安县嘉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河舒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962162-2
法定代表人:陈国鹏,职务: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2019)川1323执970号、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蓬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安县嘉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99,088.94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18,600元。2019年11月19日,本院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13号,本院再次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到期工程款128,5900元,但因债权人众多,后通过债权会议协商按债权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案款18,600元。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3日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符合终本结案,同意按照终本结案处理。现提请局务会议研究。
综上所述,本案立案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宇
审判员 高树林
审判员 龚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茂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