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3825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女,193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鹏程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蜀源大道三段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鹏程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鹏程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