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程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鹏程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3825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女,193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鹏程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蜀源大道三段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鹏程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鹏程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