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昌图县昌图镇二道沟村****1-1。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住辽宁省昌图县/div>
被执行人:杨建军,男性,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住辽宁省昌图县/div>
被执行人:昌图县昌图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2247018753953,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富鼎蓝城小区**楼西数**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福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军、昌图县昌图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507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建军、昌图县昌图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辽1224民初5079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 强
执行员 曹明瑞
执行员 窦远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