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韩江,系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镇北街*组***栋***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系**县宜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镇北街果园委。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旌,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受雇于被上诉人**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设工程地热管铺设工作不慎摔伤,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应由其雇主承担。上诉人提出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原审其已提供社区证明应结合其居住情况确定应否应按城镇标准赔付该项费用;上诉人提出其保险赔偿款被被上诉人扣留15000元,应查明该款是否被王桂明、李亚萍取走,该二人是否代表被上诉人办理上诉人的赔偿问题。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贾春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常晓蜂